(2016)晋0107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薄润虎与康耀新、宋宪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润虎,康耀新,宋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821号原告薄润虎,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康耀新,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宋宪刚,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薄润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润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薄润虎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林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