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46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李来应与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应,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4648-2号原告:李来应,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寿燕燕,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鹭银座1幢701、7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232508-2。法定代表人:倪玉凤,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钢,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来应诉被告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来应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来应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来应撤回对被告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缓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来应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