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袁文强与朴庆武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强,朴庆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保8号申请人袁文强,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所地穆棱市。被申请人朴庆武,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黑1085财保8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朴庆武名下的东风日产牌轿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了被申请人朴庆武在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申请人袁文强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申请人朴庆武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朴庆武名下的东风日产牌轿车车籍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朴庆武在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款5万元的冻结,并解除对担保人王东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朴庆武名下的东风日产牌轿车车籍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朴庆武在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款5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王东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宝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