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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刑初274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李某甲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眙出席法庭,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0日,蒋某乙驾驶苏H×××××二轮摩托车沿24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当日5时40分左右,车辆行驶至248省道6KM+200M处,与前方同方向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转弯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李某甲受伤,蒋某乙当场死亡。此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蒋某乙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蒋某乙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当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蒋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盱眙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查破案经过,本院(2015)盱桂民初字第0495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和解协议书、收据,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蒋某乙亲属达成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