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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谭军跃与吴卫峰、吴正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军跃,吴卫峰,吴正峰,叶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谭军跃。被执行人吴卫峰。被执行人吴正峰。被执行人叶林青。申请执行人谭军跃与被执行人吴卫峰、吴正峰、叶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03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军跃于2016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0元,未受偿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11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郑耀亮执 行 员  陈彦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晓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