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谭军跃与吴卫峰、吴正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军跃,吴卫峰,吴正峰,叶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谭军跃。被执行人吴卫峰。被执行人吴正峰。被执行人叶林青。申请执行人谭军跃与被执行人吴卫峰、吴正峰、叶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03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军跃于2016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0元,未受偿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11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郑耀亮执 行 员 陈彦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晓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