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贵林与被执行人王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9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初字第04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王某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9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