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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与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林世清,林兰贞,王新群,王冲桥,王纪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25-1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9788808-0。代表人陈小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发展,男,该支行职员。被告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35200-X。法定代表人岑利泽。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54538-2。法定代表人林兰贞。被告林世清,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林兰贞,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王新群,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王冲桥,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王纪宽,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诉被告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林世清、林兰贞、王新群、王冲桥、王纪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597元,减半收取为37799元,以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纯金审 判 员  周梅清代理审判员  尤加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筑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