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雅新、龚赛君与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雅新,龚赛君,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70号原告陈雅新。原告龚赛君。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心平。被告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长龙街18号。法定代表人冯裕兵,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徐永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雅新、龚赛君与被告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雅新、龚赛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雅新、龚赛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雅新、龚赛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苏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