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二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与被告赣州华艺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吴继华、吴小红、黄卫华、唐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赣州华艺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吴继华,吴小红,黄卫华,唐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632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00120000364。负责人宋东霖,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起辉,男,汉族,1987年1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赣州华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桃源丽景**栋*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44271559G。法定代表人吴继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00210014429。法定代表人黄卫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吴继华,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吴小红,女,汉族,1979年7月1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告黄卫华,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唐青,女,汉族,1970年5月4日生,住址同上。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与被告赣州华艺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吴继华、吴小红、黄卫华、唐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赣州华艺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吴继华、吴小红、黄卫华、唐青价值人民币43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赣州华艺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吴继华、吴小红、黄卫华、唐青银行存款人民币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六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