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某某等8人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美某,任某某,齐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刑初5号公诉机关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龚某某,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阎某某,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包某某,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葛志,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美某,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任某某(别名宏某),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齐某某,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美某、任某某、齐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龚某某、阎某某、胡某某、美某、任某某、齐某某、包某某及其辩护人葛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伙同被告人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在被告人美某位于科左后旗某镇家中采用以扑克牌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由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等人轮番坐庄,并约定赌博结束后,由白某某与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任某某受雇在赌场抽头,被告人齐某某负责给赌博人员开门,给聚众赌博提供帮助。19时许,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从赌博现场将白某某、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美某、任某某、齐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赌资共计人民币100758.00元及抽头渔利款人民币8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美某、任某某、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均表示自愿认罪。且有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证人扎某某、青某某、姜某某、秦某某、祥某、白某甲、巴某、包某、阿某某、宝某、洪某、包某甲、郑某某、张某某、赛某某、孟某某、贺某某、双某、包某乙、好某某、梁某某、白某乙、白某丙等人证言,科左后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和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科左后旗公安局后公(刑)行罚决字(2014)第10292号和(2015)第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美某给聚众赌博提供场所,被告人任某某、齐某某在赌博场所抽头、服务,给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某某、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某某、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美某、任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美某、任某某、齐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刑法以条文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缓刑的适用条件。所谓“犯罪情节较轻”是指犯罪人的行为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不恶劣。“有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对于其犯罪行为能够认识到错误,真诚悔悟并有悔改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再犯的危险”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可能,这只能根据裁判当时的情况来进行预测,并不可能对于未来情况作出完全准确的判断。“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重大的、现实的不良影响。适用缓刑的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2016年3月30日,科左后旗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白某某、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美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意对被告人白某某、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美某适用缓刑。综上,被告人白某某、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美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包某某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包某某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的实际,并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白某某、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美某、任某某、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白某某、龚某某、阎某某、包某某、胡某某、美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任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齐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龚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包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任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特木乐审判员 王贵舟审判员 王艳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冠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