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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倪书炜与何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书炜,何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440号原告:倪书炜。被告:何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书炜诉被告何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书炜以被告何威下落不明(保留找到被告何威后重新起诉的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书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书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倪书炜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少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