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倪书炜与何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书炜,何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440号原告:倪书炜。被告:何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书炜诉被告何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书炜以被告何威下落不明(保留找到被告何威后重新起诉的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书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书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倪书炜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少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