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被告蔡朝良、于清美、张新利、刘益彤、王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蔡朝良,于清美,张新利,刘益彤,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负责人孙晓军,职务:行长。被告蔡朝良,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于清美,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新利,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益彤,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学军,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被告蔡朝良、于清美、张新利、刘益彤、王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蔡朝良、于清美、张新利、刘益彤、王学军银行存款18977���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车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蔡朝良、于清美、张新利、刘益彤、王学军银行存款1897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