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执异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郎利福药业有限公司、侯禄合等与侯福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郎利福药业有限公司,侯禄合,侯福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执异86号异议人(案外人)河南省郎利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二路北7号。法定代表人侯福合,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侯禄合,男,汉族,1949年出生。被执行人侯福合。异议人河南省郎利福药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终结(1998)郑法执字第101号案的执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河南省郎利福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河南省郎利福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销执行异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河南省郎利福药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立审 判 员 朱 岩代理审判员 张 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