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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63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旭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