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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金喜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喜,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812号原告黄金喜,木工。委托代理人李少洲,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东城湾。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喜与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喜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