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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于宝与西安中陕通物流有限公司解除劳务关系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宝,西安中陕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于宝,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中陕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鲲鹏,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解除劳务关系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临劳人仲定字(2015)第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中陕通物流有限公司给付3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案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临劳人仲定字(2015)第92号裁决书因未按法定程序送达而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于宝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于宝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