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5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57-2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55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元。被执行人:沈阳。本院受理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以(2016)皖0191执55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4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沈阳名下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立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