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冯某���宋斌斌寻衅滋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宋斌斌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3刑初81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武陟县谢旗营镇“V8”KTV经理。被告人宋斌斌,男,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12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焦作市看守所。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斌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廷磊、贺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被告人宋斌斌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宋斌斌酒后到武陟县谢旗营镇谢旗营村V8KTV,以昨晚其在该KTV唱歌时值班经理冯某没有给其免费送20罐啤酒为由,无理取闹,辱骂冯某。后二人发生争执,宋斌斌手持折叠刀将冯某左侧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冯某腹壁穿透创伤存在,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斌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斌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请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诉请判令被告人宋斌斌赔偿医疗费11287.20元、误工费27700元、护理费6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4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53417.2元。提供的证据有:医疗费票据、缴费清单、病历、出院许可证、工资表等。被告人宋斌斌辩称,自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犯了罪,但当时去找被害人是去讲理,不是直接打被害人的,是到那后互相开骂,一时冲动拿刀捅了被害人。我愿意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但自己经济困难,���有给付能力,等出来后再赔偿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宋斌斌酒后到武陟县谢旗营镇谢旗营村V8KTV,以昨晚其在该KTV唱歌时值班经理冯某没有给其免费送20罐啤酒为由,无理取闹,辱骂冯某。后二人发生争执,宋斌斌手持折叠刀将冯某左侧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冯某腹壁穿透创伤存在,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冯某于受伤当日入住武陟县人民医院,于2015年12月9日出院,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9428.21元,住院期间二人陪护。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宋斌斌的供述,2015年11月22日晚上11点多,我和堂弟宋银亮去“V8KTV”唱歌时。我给经理冯某打电话让他送给我20瓶啤酒,电话里他同意了,但实际没送,我觉得他没有给我面子。我这两天一直就随身携带有一把普通的��叠刀。11月23日中午我在家吃饭喝了白酒后给冯某打电话约见面,冯某让我去“V8KTV”。谢二见我劝我不要去。我没理他。我到“V8洗浴中心”大厅看到冯某和谢二在说话,我以为冯某要给随来说没有给我送酒一事,另外谢二也给我打电话问我去KTV干啥,我以为冯某给谢二说我闲话了,我就问冯某:你说我啥呀?我骂冯某,他出来我们麻架,我随手从上衣右边口袋里拿出折叠刀朝冯某左侧腹部戳一下。谢二未参与打架,过来推我让我先走,谢二带冯某走了。我看到冯受伤害怕,跑时不知把刀丢在那里了。2、被害人冯某的陈述,我是武陟县谢旗营镇“V8”KTV带班经理。打架那天下午2点,我去KTV路上宋斌斌给我打电话说给我见个面,我说我在KTV。停有二分钟,谢二打电话说找我有事来了他到了V8洗浴中心,我到洗浴中心大厅他对我说因为前天我没有给宋斌斌送��酒,宋斌斌想找我事。随后,我就委托谢二找宋斌斌说合。正说话,见宋斌斌到洗浴中心大厅让我出来,然后到跟前指着我骂,我抬手朝宋斌斌指我的手打了一下。宋斌斌左手拽我衣服,右手戳我左侧腹部,我感觉疼了一下,见宋斌斌右手拿一把黑色小刀,我一捂被戳位置,手上有血,我看到谢二在院子里劝宋斌斌,停一会宋斌斌不见了,然后谢二开车带我去医院了。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V8”KTV和“V8”洗浴中心老板,下午两点,领珍给我媳妇打电话说有人拿刀捅我KTV经理了。我让我儿子王某甲去现场处理,我到武陟县人民医院等候,见谢二送冯某来急诊。见冯某左腹部被捅伤。听说因为前两天晚上冯某没有给宋斌斌送啤酒,下午为此事两人吵了几句。4、证人徐某甲的证言,2015年11月23日下午,我正在V8洗浴吧台卖票,冯某经理一手捂着腰���让我给他拿两条毛巾,说有人拿刀戳他,让我给徐某乙打个电话,我就打了电话。后看见一楼大厅外面的台阶上有滴的血迹。5、证人谢某的证言,我和宋斌斌一个村。早上,宋斌斌打电话说冯某没有送他啤酒,把他惹恼了。中午吃过饭,宋斌斌又给我打电话说非得让KTV关门不中,我劝他不听。我就开车到V8洗浴中心找冯某说话,这时宋斌斌推门喊康乐,互相撕拽,吵架,宋斌斌右手拿小刀朝冯某腹部捅了一下。我把宋斌斌推到大门口,又去大厅,看到冯某捂腹部左侧,打120,我开车带他到卫生院,又到县医院。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下午两点,我父亲打电话说冯某在楼下被人捅伤,我到谢旗营卫生院,医生让去县医院,上车后冯某让我报警。7、证人徐某乙的证言,王某乙妻子,王某甲母亲,和随来在一起,徐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俺KTV经理被人捅伤。听说是冯某未送宋斌斌啤酒把他惹恼了。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10、谢旗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作案工刀具未找到。11、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发破案情况。12、户籍证明,证实基本情况。13、抓获证明,2015年11月23日18时许,民警在“百味园”饭店将宋斌斌抓获。1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缴费清单、病历、出院许可证,证实被害人的民事诉求。另查明,被告人宋斌斌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23日刑满释放。有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斌斌随意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斌斌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斌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斌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斌斌的行为给被害人冯某造成了人身损害,应依法赔偿。被害人宋斌斌应获得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9428.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30元/天×住院16天)、营养费160元(10元/天×住院16天)、误工费12320.98元(河南省2016年娱乐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42426元/年÷365天×(住院16天+出院后90日)、护理费2672.39元(河南省2016年服务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30482元÷365天×住院16天×2人)、交通费300元,各项共计25361.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斌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二、被告人宋斌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5361.58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常丽君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