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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春生与王彦林、运素春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生,运素春,王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赵春生。被执行人:运素春。被执行人:王彦林。申请执行人赵春生与被执行人运素春、王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运素春、王彦林履行了部分案件执行款,对余款部分作出还款计划,按照计划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春生表示同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O一六年四月十四书记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