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郑基哲、全英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郑基哲,全英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68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该行行长。被告:郑基哲,男,1956年2月16日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全英珠,女,1959年4月3日生,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全英珠、郑基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全英珠、郑基哲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全英珠、郑基哲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