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廖修锦与林君臭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君臭,廖修锦,大连海宝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君臭,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修锦,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审第三人大连海宝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柏岚子村1号。法定代表人许淑芬,总经理。上诉人林君臭因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山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君臭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未经实体审理就将本案案由变更为“物权保护纠纷”并据此确定本案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错误;本案讼争的《水产养殖车间租赁合同》及《东山育苗场转让协议》均没有任何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水产养殖车间租赁合同》在双方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向第三人承租讼争东山县山南村鲍鱼养殖场并进行鲍鱼养殖经营的是大洋生物资源(福建)有限公司,而非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审理。被上诉人廖修锦及原审第三人大连海宝渔业有限公司均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廖修锦起诉称,2014年8月14日第三人大连海宝渔业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址在东山县山南村鲍鱼养殖场租赁给上诉人林君臭经营,期限至2015年8月15日。2015年5月23日,第三人与被上诉人廖修锦签订了《东山育苗场转让协议》,将上述东山县山南村鲍鱼养殖场以3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上诉人。现因承包期届满后上诉人林君臭拒不交还鲍鱼养殖场,被上诉人廖修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林君臭归还上述东山县山南村鲍鱼养殖场并赔偿因逾期归还鲍鱼养殖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本案系因物权保护产生的返还原物纠纷,被上诉人廖修锦请求返还的鲍鱼养殖场为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该不动产位于东山县山南村,因此,不动产所在地的东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上诉人林君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君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代理审判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艺云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