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季宾与林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宾,林志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428号原告季宾。被告林志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宾与被告林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