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民终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程书运与孙笑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笑笑,程书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民终1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笑笑,女,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铁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书运,男,194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笑笑因与被上诉人程书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68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笑笑的委托代理人郭铁峰,被上诉人程书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9月4日上午,程书运因阻止孙笑笑毁损自己种植的树木,而发生纠纷,在撕扯中孙笑笑将程书运面部等处损伤,程书运构成轻微伤,2015年11月5日项城市公安局作出行罚决字(2015)1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孙笑笑行政拘留十天。程书运受伤后在项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3800.74元,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检查费1197元,医院外购药108元没有医院证明,共计5105.74元。为此,程书运起诉要求判令孙笑笑赔偿医疗费5915.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546.04元,交通费1040元,误工费467.78元,共计7579.56元,诉讼费由孙笑笑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笑笑因侵害致程书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程书运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孙笑笑应当赔偿程书运医疗费4997.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7),营养费140元(20元×7),护理费546.04元(28472÷365天×7),交通费1040元,共计6933.78元。程书运请求的医院外购药108元和误工费,没有医院证明,程书运系退休人员没有减少工资收入,对此两项请求不予支持,孙笑笑辩称,自己也受到了伤害及程书运的治疗费中有治疗其他疾病的用药费用,但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此理由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孙笑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程书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6933.78元;二、驳回程书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笑笑承担。孙笑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程书运对于本案纠纷的发生也有相应的责任,孙笑笑是在双方撕扯的过程中出于防卫意识扬手挣脱,无意之中将程书运的面部擦伤,并不是故意造成程书运受伤;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计算的赔偿数额证据不足,孙笑笑仅将程书运的面部和眼部打伤,而程书运主张的医疗费包括胸部X光检查、肋骨骨折、眼部治疗等费用,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程书运在北京治疗仅有挂号用的病历本,没有诊断证明,也没有正规发票,不能证明在北京治疗的真实性;程书运提供的住院治疗的部分医疗票据是复印件,存在明显伪造的痕迹,不能客观真实的证明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程书运主张的交通费过高,程书运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全部是连号的,其提供的去北京治疗的车票,全部是河南境内的普通客车车票,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及次数并不符合;程书运故意扩大伤害后果,孙笑笑仅是无意划伤程书运的面部,程书运存在故意扩大伤害,提供虚假发票等事实,依照相关规定,可以减轻孙笑笑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程书运承担上诉费用。程书运答辩称:孙笑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由于并不存在程书运在孙笑笑土地上栽树的事情,孙笑笑在原审并未提到有两个孩子爬树玩耍的事情,孙笑笑对于本案的纠纷是故意的,在发生纠纷时程书运并未还手,纠纷发生后程书运就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拍摄的有照片;去北京看病坐的是大巴车,在北京积水潭医院看病,有××的记录,有医院的医疗卡,这都是真实的,孙笑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笑笑砍伐的4棵树,应当予以赔偿。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孙笑笑与程书运之间的纠纷已经由当地派出所进行了处理,孙笑笑的行为给程书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对程书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程书运的医疗费支出有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应当予以认定;交通费的支出,考虑到程书运到外地看病,其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与其主张相互印证,虽然孙笑笑对交通费存在质疑,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审依法认定程书运的交通费用是正确的。孙笑笑主张的程书运故意扩大损失的理由,并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孙笑笑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孙笑笑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新章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