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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5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龙与被告马德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龙,马德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5民初23号原告马玉龙,男,1974年4月18日生,回族,农民,青海省循化县,现住该县积石镇托坝村364号。委托代理人白秀芬、杨杰循化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德全,男,1987年2月20日生,撒拉族,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现住该县白庄镇下科哇村1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龙与被告马德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