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2民初88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7年4月8日生。被告白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7日生。原告张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剑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白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相识,同年8月12日在海勃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4月生育儿子张XX。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起感情,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5月,原告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在一审判决后既不照顾孩子,也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被告白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们分居主要是因为原告殴打我,我没办法才离开的。我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现在我没有能力支付每月700元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相识,同年8月12日在海勃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4月生育儿子张XX。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主张孩子抚养权,被告无异议,故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结合原告的收入状况和孩子的实际需要,被告每月支付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张XX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白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从2016年5月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莎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