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郭作栋与于世香、秦法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作栋,于世香,秦法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39号之一原告郭作栋,居民。被告于世香。被告秦法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海南路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作栋诉被告于世香、秦法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作栋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作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作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以上共计145元,由原告郭作栋负担。审判员 殷玉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