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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丁旋诉被告丁振国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丁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305号原告:丁某某,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丁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丁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