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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贾喜才申请执行白桢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喜才,白桢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贾喜才,男,汉族,东胜人,现住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白桢干,男,汉族,现住康巴什新区。申请执行人贾喜才与被执行人白桢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白桢干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白桢干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泽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