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1070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070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2年2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72年12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 付 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柳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