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左明与李小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明,李小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004号原告左明,居民。被告李小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司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