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长沙县湘林金线织带厂与蔡纯华、刘迪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县湘林金线织带厂,蔡纯华,刘迪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070号原告长沙县湘林金线织带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长丰村杉山组180号。法定代表人徐湘林,厂长。委托代理人卢欣,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纯华。被告刘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湘林金线织带厂与被告蔡纯华、刘迪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湘林金线织带厂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申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长沙县湘林金线织带厂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