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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颜世朋、颜廷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颜世朋,颜廷法,颜世建,颜廷祥,颜秉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段海臣,行长。被执行人:颜世朋,男,汉族住阳谷县阿城镇颜营村居民。被执行人:颜廷法,男,汉族住阳谷县阿城镇颜营村居民。被执行人:颜世建,男,汉族住阳谷县阿城镇颜营村居民。被执行人:颜廷祥,男,汉族住阳谷县阿城镇颜营村居民。被执行人:颜秉达,男,汉族住阳谷县阿城镇颜营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颜世朋、颜廷法、颜世建、颜廷祥、颜秉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某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颜世朋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开始每月20日前偿还200元,2020年7月20日前将所欠本息全部还清。二、被告颜廷法、颜世建、颜廷祥、颜秉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0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其义务。于2016年03月03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6年03月03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企业、股权登记记录。于2016年03月10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记录。于2016年03月01日向金融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