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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543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良富,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杨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明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