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543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良富,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杨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明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