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罗太淮与范莉,刘世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太淮,刘世鑫,范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1335号原告罗太淮,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277号10幢1-1。委托代理人刘兴科,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章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世鑫,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338号附2-1号,现住重庆市永川区学府大道388号10幢13-8。被告范莉,女,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338号附2-1号,现住重庆市永川区学府大道388号10幢13-8。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太淮与被告刘世鑫、范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太淮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世鑫、范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太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太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太淮负担。审判员 龙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