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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永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游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兰,游佳,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848号原告张永兰,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曾莉佳,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静,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佳,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号附26号,组织机构代码32780808-7。负责人郑中云,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亢伟,男,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华繁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永兰与被告游佳、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游佳、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永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兰撤回对被告游佳、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张永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