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兵与被执行人朱桂瑜、冯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兵,朱桂瑜,冯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94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兵,男。被执行人朱桂瑜,女。被执行人冯秀梅,女。申请执行人张玉兵与被执行人朱桂瑜、冯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3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朱桂瑜、冯秀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9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江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