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8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国海与么志刚、王露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海,么志刚,王露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808号原告:张国海,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么志刚,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王露微,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海与被告么志刚、王露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么志刚、王露微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张国海提供银行存款250000元及其名下座落于唐山市丰润区城西小区522-4-401号(房产证号:丰房权证丰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么志刚、王露微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张国海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三、查封原告张国海名下座落于唐山市丰润区城西小区522-4-401号(房产证号:丰房权证丰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国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