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文字六零五厂与周木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字六零五厂,周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23-5号申请执行人:文字六零五厂。住所地:丹江口市文字六零五厂。法定代表人:张东升,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周木龙,男,1953年9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5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2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周木龙所有的位于租用文字六零五厂原老食堂一楼、二楼房屋内的餐桌、空调、办公桌椅等物品(具体数目以清单为准)。2015年1月30日,本院作出(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23-2号执行裁定书,以丹江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丹价认字(2015)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评估价格102765元为保留价第一次委托拍卖上述被查封、扣押的物品。2015年3月27日,十堰嘉铭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流拍报告,本次拍卖流拍。2015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23-3号执行裁定书,以丹江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丹价认字(2015)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评估价格102765元降低20%,即按82212元为保底价第二次委托拍卖上述被查封、扣押的物品。2015年9月5日,十堰嘉铭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流拍报告,本次拍卖流拍。被执行人周木龙截止2014年12月16日交回租赁房屋钥匙时尚欠申请执行人文字六零五厂租金113115元。现申请执行人文字六零五厂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82212元接受拍卖财产,以抵偿被执行人周木龙所欠的租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2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周木龙所有的位于租用文字六零五厂原老食堂一楼、二楼房屋内的餐桌、空调、办公桌椅等物品(具体数目以清单为准)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文字六零五厂抵偿债务822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青伟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