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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字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字1122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大隗镇大路沟村大路沟3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606072563。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一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