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字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字1122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大隗镇大路沟村大路沟3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606072563。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一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