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诉被告安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安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8民初182号原告某某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安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原告某某诉被告安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莹担任记录,原告某某、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后,原告撤回对郭某某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诉称,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5年1月14日因经营网吧缺钱,从原告处借款23000.00元。被告安某某在借据上签名,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该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被告郭某某没有异议,被告安某某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证。2、借据一张,证明借款时间、金额及利息的事实,被告郭某某有异议,被告安某某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证。被告郭某某辩称,这钱不是我借的,我不清楚,不同意偿还。被告郭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安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安某某与原告某某系姑舅姐弟关系。被告安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7月6日在梅里斯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原告某某持有被告安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出具金额为23000.00元的借据一张,于2016年1月26日诉来本院,以该债务为被告安某某、郭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要求二被告偿还此借款。被告安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被告郭某某否认借款,庭审后原告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安某某向原告某某借款人民币230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某某人民币23000.00元。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被告安某某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