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8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陈国发与东营骏通装饰有限公司、开鲁县福泽牛业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发,东营骏通装饰有限公司,开鲁福泽牛业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814-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发,男,53岁,蒙古族,个体,住开鲁县。被执行人东营骏通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庆笃,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开鲁福泽牛业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章礼,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开执字第181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开鲁福泽牛业加工有限公司的账户。现已将该帐户中的存款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开鲁福泽牛业加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国军审判员 杨金路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