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长垣县供电公司与张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长垣县供电公司,张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51号原告国网河南长垣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勇,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裕民西街94号院21号楼3单元9号,身份证号:410703196705033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055682524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北段36号。被告张振亮,男,1963年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河南长垣县供电公司诉被告张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网河南长垣县供电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国网河南长垣县供电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河南长垣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国网河南长垣县供电公司承担。审判长 葛丽审判员 苏菲陪审员 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