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执5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卞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597-4号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卞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卞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卞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6×××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092.77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卞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6×××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092.7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美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