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巴特尔与张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特尔,张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585号原告巴特尔,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张成林,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特尔诉被告张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巴特尔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特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特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巴特尔25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巴特尔承担。审判员 周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