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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清昌与李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昌,李林,公志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34号原告李清昌。委托代理人潘建强,十堰市茅箭区五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林,1973年1月5日出身。委托代理人李晓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公志远。原告李清昌诉被告李林、第三人公志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清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清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清昌负担。审 判 长  李 进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人民陪审员  施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