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纪学峰与商丘永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学峰,商丘永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180号原告纪学峰,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永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方域路与阳光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吕宁,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学峰与被告商丘永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学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商丘永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名下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朱峰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宋城路北侧迎春路西侧弘景丽都6号楼1—602号的商丘市房权证2016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商丘永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名下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朱峰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宋城路北侧迎春路西侧弘景丽都6号楼1—602号的商丘市房权证2016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治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