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奎录申请执行曹健、李金国、郭孝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奎录,曹健,李金国,郭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刘奎录,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执行人曹健,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金国,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郭孝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刘奎录申请执行曹健、李金国、郭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刘奎录与曹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 永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斯日古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