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5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2016)琼9025刑初7号符冬明、符杰云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冬明,符杰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5刑初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冬明,曾用名:符明京,绰号:“阿灵”,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海南省白沙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6日被白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辩护人方中飞,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符杰云,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白沙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辩护人李雅儒,海南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符冬明、符杰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由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8日以白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冬明及其辩护人方中飞、被告人符杰云及其辩护人李雅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7日晚,被告人符冬明、符杰云与符某某(另作处理)、符文豪、符国伟、符就(后三人已判决)等保安在白沙县A98娱乐城上班,约23时30分许,因有客人弄歪大厅摄像头,A98娱乐城经理助理符某带领符杰云等人进入大厅内将正在消费的许某甲叫出来问清情况,许某甲的朋友符某甲、符某乙也跟了出来,在迎宾台处,符某甲与保安符冬明发生肢体冲突,随后符杰云、符文豪、符就、符国伟等人上前殴打符某甲,在场符冬明等人追打许某甲,并在A98娱乐城大门处持棍将符某乙打伤。经鉴定:伤者符某乙头面部损伤为钝器伤,属重伤。伤者符某甲面部、左眼和颈部及背腰部损伤为钝器伤;均属轻微伤。伤者许某甲头部损伤为钝器伤;属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符某某、邓某某、吴某某、曹某、符某、符某乙、符某丙、陈某某、黄某某、古某某、符某丁、符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甲、符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符冬明、符杰云、符国伟(已判决)、符就(已判决)、符文豪(已判决)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冬明、符杰云结伙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冬明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杰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符冬明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其辩称没有伤害到符某乙的事实,符某乙的重伤不是其造成。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晚23时30分许,许某某和符某甲、符某乙在A98KTV大厅喝酒,许某甲在喝酒过程中把大厅内的摄像头弄歪了,A98KTV工程部的人员对保安队长符杰云说“有客人弄歪了摄像头”,符杰云就叫符就去调正摄像头,一会儿又有服务员过来和符杰云说“又有客人动了摄像头”,符杰云就亲自去把摄像头调正后走到A98KTV大门迎宾台处聊天,过了一会,A98KTV的经理陈某某走出来对符杰云说“有人拿酒杯砸我”,符某某就问陈某某说“是谁砸的”,陈某某就走到A98KTV大厅门口处指着许某某对符某某说就是他拿酒杯砸我的,说完就走了,符某某就跟许某甲说“刚才那个是我们的经理”,许某甲就回答符某某说“那我待会再给你们经理道歉”,符杰云和符某某就走出大厅到大门迎宾台处聊天,陈某某就走到二楼的监控室里跟符某说“刚才有人拿酒杯砸我”,符某问明原由后就走下一楼问符杰云他们是否知道有人拿酒杯砸经理陈某某?符杰云就说是许某甲砸的,符某就叫符某某等A98KTV保安员进去看看情况,符某进A98KTV大厅后走到许某甲旁,对许某甲说“你出来一下”,许某甲和符某走出A98KTV大厅,符某某、符冬明等保安员也跟着一起走出去,符某甲和符某乙见许某甲被叫出,也跟着出去,符某和许某甲走到A98KTV大门口就停下来,符某跟许某甲说“陈经理是符克辉的姑丈,不信你可以去问符克辉”,这时许某甲的朋友符某甲就想走近许某甲,保安员符冬明就对符某甲说“大人讲话,小孩不要靠近”,符某甲不听符冬明所讲,还是想走上前,这时符冬明就一脚踢符某甲,许某甲看见自己的朋友符某甲被符冬明打后就上前抓住符冬明的衣领打符冬明几巴掌并对符冬明说“打死你算什么”,A98KTV其他保安员听到后遂对许某甲、符某乙、符某甲进行殴打。符文豪便上前一拳头打在符某甲胸口上,保安员符某乙见状举起右手也欲殴打符某甲,但未下手,符杰云、符国伟、符就等人看见动手后,也一并动手殴打符某甲,符某某等人也在对符某乙拳打脚踢,将符某乙打倒在地。符冬明被许某甲扇了几巴掌后就跑到A98KTV大门附近随地捡起一块木板朝符某乙头上打去,邓某某看见符冬明手持木板殴打符某乙,就想上前拦住符冬明,但没拦住,符冬明手持木板朝符某乙扔去。符冬明看见许某甲站在A98KTV大门口处,便跑上前一脚踢倒许某甲,符杰云看见符冬明踢了许某甲一脚后,也冲到许某甲的旁边想要殴打许某甲,但看见许某甲被踢后摔倒在地上便哭了起来,就不动手了。当警车来到时,符冬明等人便开摩托车逃离现场了。经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符某乙头面部损伤为钝器伤,属重伤;许某甲头部损伤为钝器伤,属轻微伤;符某甲面部、左眼和颈部及背腰部损伤为钝器伤,属轻微伤。2015年5月15日,符杰云到白沙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5月18日符冬明到白沙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书证:(1)常住人口登记表:符冬明,曾用名:符明京,男,黎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符杰云,男,黎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到案经过2015年5月15日,符杰云到白沙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5月18日符冬明到白沙县公安局投案。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符就、符国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白沙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冬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白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4)情况说明。因符某乙伤势过重,无法言语表达,因此无法制作询问笔录材料。2.证人证言(1)邓某某的证言2013年4月17日23时30分,我在A98KTV大门处看见有三名男子被打,当时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我是将这三名男子送到白沙县人民医院才知道他们是许某甲、符某甲、符某乙。当时约有10多名A98的保安殴打许某甲、符某甲、符某乙。2013年4月17日23时10分许,我坐在A98KTV外场外面,大概等了10分钟,我看见吴某某还没有回来,我就出到A98KTV外场外面找吴某某。我来到A98KTV一楼前台处时,就看见有五六名A98KTV的保安按住符某甲在一楼楼梯口,围着符某甲拳打脚踢,符某甲用手护住头,于是我就边走上去边说:“你们干什么打人?”说完后,我伸手让符某甲抓住我的手,然后把符某甲拉出来到A98KTV大门口。来到大门口后,一堆人围着在大门口,乱哄哄的。这时我顺势转头往右手边看,也就是面对A98KTV大门口左手侧水泥地上,看见符某乙坐在地上,符冬明随手捡起地上的一块板击打符某乙的身上一下,我见状后立马上去边用手推开符冬明边说:“兄弟不用再打了,不然等一下会出人命。”符冬明当时还准备想再次击打符某乙的,但是听到我说话后,就停止击打符某乙,但是符冬明不服,就将木板丢向符某乙,好在没有打到符某乙,而是打在了地上,符冬明随后没在殴打符某乙,而是在A98KTV大门口逛来逛去,并用手指着现场的人边用黎族方言说话,但是我听不懂黎话,不知道符冬明说什么。没多久我看见吴某某扶着许某甲,许某甲用手捂住留着血的头顶,两人准备离开A98KTV,他们走出大概6米左右的时候,不知怎么地,许某甲摔倒在地上,手机也掉在了地上,我就上前去帮许某甲将手机捡起来,我看见许某甲流了不少血。吴某某的证言2013年4月17日22时左右我跟五个朋友去白沙县城A98酒吧喝酒,至23时30分左右,我看到许某甲被一个人叫出去,十多秒后,我正好也出去,一出门口就看到许某甲头部流血了,还有一个坐在地上,全身是血,我断定一定被另外四个穿保安制服的人打了,因为我还看到另四个穿保安制服中的一人拿着方木条,三个都拿着砖头,而且还要冲上去打许某甲和坐在地上全身是血的那个人,看到这种情况,我立即上去拦,不让那四个穿保安制服的人再打许某甲及全身是血的那个人,但是拦不住,拿方木条的那个穿保安制服的那个人仍然用方木条用力打了坐在地上全身是血的那个人的头顶一棍,后又有四五个穿保安制服的冲过来,拿方木条的那个穿保安制服的人又跑向许某甲,踢了许某甲一脚,将许某甲踢倒在地上,十秒钟后警车就来了,这时拿方木条的那个穿保安制服的人及拿着砖头的三个穿保安制服的人骑着两辆摩托车往九架岭方向逃走了。(3)曹某的证言2013年4月17日晚11时许,我和许某甲、符某乙、符某甲等人一起在A98娱乐KTV的酒吧里面玩,然后看见很多保安往外门走,于是我就跟着出去看个究竟。当我走到一楼迎宾台处时,看见有6至7个保安员在殴打符某甲,当时我还在劝,但劝不住,接着我就往A98娱乐KTV外门走,我走出大门后又看见许某甲被人打,同时看见符某乙坐在大门右侧双手抱头坐在地上,看起来应该是刚被人打伤了,接着特巡警的就过来了,后来打人的保安也跑了。当时我看见一名叫符冬明的保安在大门外面用脚踹了许某甲的腹部一脚,但我没有看见符某乙是被谁打的。事后,我看见符某乙、许某甲的头部流血,符某甲面部被打淤血。符某的证言2013年4月17日晚23时许,当晚我在A98KTV里的监控器室里玩手机,一会时间我们的经理陈某某就推门进来对我说“他的头被人用酒杯砸了”,我就问我们的经理“陈某某是否认识那个拿酒杯砸你的人”,经理陈某某说“不认识”,我又问陈某某经理“别人为什么拿酒杯砸你”?陈某某经理就说“那些人把监控摄像头弄歪了,我去把监控摄像头调正后就被砸了”,我又接着问陈某某经理说“下面有保安部的人上班吗?”陈某某经理就说“有”,我就对陈某某经理说“那我下去了解一下情况”,我就从二楼走下一楼的大门看见保安符某某、符冬明、符就、符文豪等人在A98KTV大门那里站着聊天,我就问他们说:刚来经理陈某某被人拿酒杯砸了你们没有看见吗?其中的符某某就说“他看见,而且也拦了”,我就走进A98KTV的大厅里消费坐上的许某甲旁和许某甲说“你出来一下,我有话和你说”,许某甲就和我走出存包处时,我就跟许某甲说“你刚才拿酒杯砸的那个人是我们的经理,他刚到这里上班,他也是符克辉的姑丈”,许某甲就对我说“你看见我拿酒杯砸吗?你不要和我讲那么多废话”许某甲的朋友符某甲就先推符冬明,符冬明就踢了符某甲一脚后,符冬明和符某甲打起来了,A98KTV保安部的保安就和许某甲他们打起来了,我看见形情后就上前拦双方,双方就停了一下,许某甲就上前抓住符冬明的领袖扇了符冬明几巴掌并对符冬明说“今晚就打你,怎么样给我”,我就上前劝说许某甲:好了,不要再打了。许某甲就松手了,符冬明就跑出大门口,许某甲和几个朋友就上前追符冬明,之后符冬明和许某甲他们就在外打架,我就用我的手机(1327892****)拨打牙叉派出所值班室电话报警,后我就用我另一个手机(1397637****)给陈某某经理打电话说“外面打架了”,陈某某就对我说“你报警了没有”,我就说“我报了”,我就走到A98KTV的楼顶后看见符国伟和陈某某在楼上看下面的情况,大概过了十来分钟警察就来。(5)符某乙的证言案发当时我看见符杰云、符某某、“阿路”、符就、符国伟在迎宾台处和客人在吵架并推来推去。当时我走出A98大门处时看见符冬明踢了许某甲一脚。符某丙的证言2013年4月17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我在“A98”在外场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我看见里面有一群保安从外场走出去,这时我意识到可能要打架了,过了两分钟这样,我就走出去看个究竟。当我走出外场就看见大约5、6个保安在大门进来的地方围着临高村黎名叫“龅牙”的人打,那些保安大约打了两分钟左右,“龅牙”就朝外面跑出去,此时那些保安就停止殴打了,接着我就走出“A98”的大门。当我走出大门后就看见九架村的一个不知道名字的男青年站在大门的右侧,同时看见他的脸部和衣服都是血,再看一下四周又看见许某甲的脸部也在流血,约过了两分钟这样,特巡警过来了,我也就回家了。陈某某的证言2013年4月17日23时许,我在“A98”上班,工程部的符祯跟我说“A98”外场舞台的摄像头歪了,我就跟符祯去看。我在外场看到摄像头确实歪了就踩在低音炮上面去调正。这时有一个啤酒杯不知道从哪里丢过来,砸中我的头部,我回头看了一下,没有发现异常。当时也没有多想,就离开外场,来到一楼前台处喊了一声:“我的头部被人用啤酒杯砸了。”说完,刚好外场里面走出来一帮人,气势汹汹的样子,我心里害怕就赶紧走到五楼员工食堂躲起来。之后我看到有警车过来,我还是不敢下楼,一直到凌晨1时许我才下楼来。我不清楚我们的保安打人的事情,也没有跟任何一个保安说让他们打人。(8)黄某某的证言符某乙因为在白沙县A98KTV被人打伤了,伤情较重,所以我来照顾他,听符某甲说是A98娱乐城的保安殴打他们的,我不清楚符某乙的伤情怎样,但是现在他还不能说话,医生说是颅内出血。我不清楚符某乙等人是被谁殴打的,但我听符建成说是A98的保安殴打他们。(9)古某某的证言2013年4月17日晚20点,我在“A98”酒吧大门上班。到23点左右,当时客人不是很多,我就在“A98”酒吧大门的咨客台处跟负责预定桌子的姐姐聊天。突然听到有杯子砸碎的声音,我就转头去看,就看到“A98”酒吧的保安走进“A98”的外场将几个人带到大门处,没有多久就看到保安员和很多人挤进“A98”酒吧来,并将咨客台的凳子挤掉在地上,我当时觉得有可能会打架,就跟另一个迎宾员姐姐一起往楼上跑去,跑到2楼呆了不到半分钟,因为好奇,我又跟迎宾员姐姐返回一楼去看发生什么事情,下到一楼就看到很多“A98”酒吧的保安员将一名男子打倒在地上,之后就看到那些保安员围在那里打那名倒在地上的人,我因为害怕就不敢看了,没有多久就看到警察来了。(10)符某丁的证言2013年4月17日晚上7点半我们酒店员工开会,开完会后我们就正式上班,我跟另一个女孩做迎宾,站在酒吧内靠近门口的过道右侧(由里往外方向),到晚上11点半钟左右,我看到一些酒吧保安跟一些消费者从酒吧外场争吵着走出来,走到我们面前时我看到酒吧保安就用拳头打来酒店消费的人了,由于害怕,我就跟另一个迎宾跑到二楼,等下面平静不吵闹了,我就下一楼过道之前打架的地方,看到桌子凳子都倒了,于是我就帮收拾打扫,打扫完卫生后我就出酒吧门口,看到门外右边坐着一个穿白色衬衫的人,衣服上全是血,没多久警察就到了。被害人的陈述许某甲的陈述2013年4月17日晚11时30分许,我和朋友符某甲、符某乙等人一起在白沙县A98娱乐城的大厅里面喝酒,这时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符某就和大约七八个保安一起来到距离我们喝酒的桌子约一米的地方,并和我招手示意叫我过去,我见状后就朝符某走过去,接着符某就搂着我朝外面走出去,他们的保安员就跟在我们的后面,当我和符某走到A98娱乐城大门口的时候就在那里停顿了约一分钟,接着符某有叫我走到大门右侧的地方,当我走到大门右侧距离大门约四五米的地方时,符某就抬起他的手(记不起是左手还是右手)向旁边的保安员招了一下手,紧接着那些保安就立即上前来打我。我记得首先是符冬明先持一棍木棍击打我的头部,我的头部被击打后立即就流血,接着又有几个保安同时上来打我,我被打后就往大门方向走,他们也跟着打我,还有一个人拿木棍打我的肋骨处一棍,但我记不清是谁打的。接着我就朝酒吧里面走进去,过了一会儿我又从酒吧里面走出来到大门正前面的地方时,又再次被符冬明用脚踹我的腹部一脚将我踹倒在地,接着我就爬起来,而后我的朋友吴某某就送我去医院。符某甲的陈述2013年4月17日晚11时30分许,我和朋友许某甲、符某乙以及几个不熟悉的朋友一起在白沙县A98娱乐城的大厅里面喝酒,这时符某就和大约六七个保安一起来我们喝酒的桌子,接着符某就和许某甲说话,但说什么我听不清,之后符某就搂着许某甲朝外面走出去,其他的保安员也跟在后面走出去,我和符某乙见状后意识到可能要有事情发生,于是也跟着走出去。我们走出酒吧到迎宾台处的时候就看见符某和许某甲在大门的地方,其他的保安则站在大门台阶的地方,我当时想走上前去看个究竟,但听到一个保安说“大人说话小孩站一边”,紧接着站在大门处的一名保安就用脚踹我的胸部一脚将我踹至迎宾台处,接着其他的保安也一起上来约共五六人一起对我实施殴打,我在被打的时候朝外面看出去,看见许某甲在A98娱乐城大门外面的地方被一个保安打头部的动作,但我看不清那保安有否持器械或是用拳头打。我被打了一会儿后就朝外面跑出去,跑到外面的时候还看见有一个保安用脚踹许某甲的腹部将其踹倒在地。我见状后就走上前去,这时就看见许某甲的头部流血,我才发现符某乙坐在A98娱乐城大门右侧的走廊处,同时看见他的面部流血,但我没有看见是谁打他的。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符冬明的供述和辩解我是A98的保安员,2013年4月17日23时许,我当时和符杰云在A98门口聊天,符杰云就跟我说,酒吧里面有客人许某甲他们把监控录像调歪了,我在对讲机上也听员工在调监控的话,符杰云就跟我说他都调正了好几次,然后看见酒吧的陈经理抱着头出来,头上还流着血,陈经理也没跟我们说明头上流血的原因,叫我和符杰云进去看一下,我和符杰云、符某乙等人,人太多我记不清是谁了,就走进去看,我们进去后,就看见许某甲用手指着自己说,是我打的你们要干什么。我们保安就不理会他,我们就站在靠近许某甲的桌子旁边,过了一会就看见管我们保安经理助手的符某走进来,符某走到许某甲喝酒的那张桌子前就跟许某甲说,你出来一下,许某甲听后就和符某走出去了,我就跟在后面一起出去,跟着许某甲喝酒的几个人也一起出去,我们的保安也一起跟着走出去,走到A98酒吧大门口,我们的保安员和符某都围着许某甲他们,几个人我就没注意,符某就跟许某甲说:“陈经理是克辉的姑丈,你不信你打电话给克辉”。此时,跟着许某甲喝酒的临高村那男子,他就想冲上来,当时那名男子也没说什么话,我不知道他想干什么,我就拿着他的衣服拉开他并且说:“大人说话,小孩子不用靠近”,那名临高村的男子没有听我说的话,还有想冲上来,我当时一时生气,我就不管,我就一脚踢他肚子那里一脚,符杰云他们就拉住临高村的那名男子在酒吧门口里面打他,许某甲看到,我先踢他的朋友了,就上来拉住我的衣领,并且用手打我几巴掌后说,打死你,符某看见我被许某甲打,符某就上来拦住许某甲,我就趁机会甩开许某甲的手跑开,因为许某甲要打我,许某甲看见我跑开后就边追边喊说“打死你”,我跑出没多远,许某甲就追上我抓住我的衣服不给我走,当时符某某在A98酒门口右边打那名九架的男子,离我跟许某甲站在的地方距离有3米这样,我看到符某某双手举起一根长大约1米左右的棍子朝那名九架村的男子,头上打了一棍,棍子就断成了两断,九架村那名男子就躺在地上不动了,符某某就把棍子丢在九架村那名男子身边,就走过来我这边拉开许某甲,我就再甩开许某甲的手跑开,许某甲抓不到我就往回走,去酒吧门口公路那里,我看见许某甲没有再追我了,我就返回冲上去,趁许某甲没有注意到我,往他背后踢了一脚,许某甲被踢到后就往地上摔倒了,并哭出声音来,然后我从公路边随手捡起一块像木板一样的棍子,长有1米多,宽有30公分左右,厚有10公分左右,我两边手都不怎么好拿,双手拿起这块木板,想打许某甲,路边的一名陌生男子就拦住我不给我打,我就跟那名男子说不要拦我,那名男子就说不用打。我见打不成就扔掉了棍子,许某甲就起身走开了,我就想拿石头仍他,那名陌生男子就拦住我不给我仍,我就将石头丢在一旁,此时看见警车来了,我就坐我的朋友“符村”的摩托车逃离了。符杰云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4月17日晚23时许左右,我在“A98KTV”上班,工程部的符贞过来和我说“有人动摄像头了”,我就叫另一个保安符就去把摄像头调正,过来一会,一个女服务员走过来和我说“有人动了摄像头”,我又叫另一个保安去把摄像头调正,过来不久又有一个女服务员走过来告诉我说“又有人把摄像头弄歪了”,这次我亲自去把摄像头调正回来后站在原地十来分钟,看没有情况后,我就走出到大门迎宾台坐休息和符某某聊天,一会,我们的经理陈某某走出来告诉我们说许某甲拿酒杯丢他的头,接着我和符某某就走进去找许某甲并和许某甲说“刚才那个是我们的经理”,许某甲就说“那待会我在给你们经理道歉”,我和符某某又走回大门迎宾台那坐着休息,过一会,符某就和许某甲走出来大门,符某边走边和许某甲说“这个陈经理是克辉(译音)的姑丈”,符冬明也在场,还有一个许某甲的朋友,他们走到大门外时我就听不见他们说什么了,只看见许某甲抓住符冬明的衣领并打一巴掌后就开始互打起来了,当时许某甲的一个朋友想走出去,我和符就、符国伟、啊路(黎话)推许某甲的朋友的胸口,我一边推一边和许某甲的朋友说“你也想出去啊”?这时我就听到噗的一声,不知道是符国伟还是“啊路”先动手打许某甲的朋友,接着我和符就、啊路(黎话)、符国伟就一起殴打许某甲的朋友了,打完之后我们几个走大门口站着,我看见符冬明踢了许某甲一脚,我本想上去打许某甲的,但是许某甲一站起来就哭,我才没有打许某甲,不知道谁喊叫我们快跑,接着我就开我自己的摩托车载啊路一起跑回家了,我到家后,符某就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就说我和啊路、符某某、符朝聪在去南叉三角路的农家乐里,过一会符某就过来聊一会天就走了。符国伟的供述2013年4月17日晚上11时30分许,我当时在A98KTV一楼的酒吧里面上班,我上班时看见有一个客人站在酒吧的喇叭上用手动了酒吧里面的监控摄像头,我看见那客人有些醉酒了我也不管他,过来一会,我就看见我们A98的四至五名保安员进去酒吧里面叫三个客人出去,其中一个客人就是前面动监控摄像头的人,由于光线不是很清楚,我没有看清楚具体是哪个保安,接着我也跟着从酒吧里面走出去看个究竟,当我走到酒吧出去的大门处时,就看见亚路、亚就、亚辉、亚进、亚宏在A98KTV大门进来的迎宾台处追打一个客人,该名客人就是刚才被叫出来的那三名客人其中的一人,他们是一起围着那客人进行拳打脚踢,我见状后也冲上去用拳头参与殴打那客人的后背三拳,打了约二至三分钟这样,那客人就朝大门外面跑出去,那客人跑出去后,我就和亚路、亚就、亚辉、亚进、亚宏也一起走到大门外面,我们走出去后还看见有我们另外的几个保安分别站在大门的前面和右侧,同时还看见有一名客人坐在大门右侧的地上,看起来应该是刚被人给打了。就在这时我又看见我们一名身材较小的保安员冲到大门正前方用脚踹另外一名客人的腹部一脚,该客人就是用手动监控摄像头的人,该保安接着又冲到大门右前侧的地方捡起一根长方形木条冲到大门右侧的地方打那名坐在地上的客人后背一棍,之后我们全部的保安员就驾驶摩托车跑离了现场。符就的供述2013年4月17日晚11时许,我在“A98”KTV上班,负责安排客人停放车辆。在我上班的过程中就听到我们的对讲机说有人动监控摄像头,同时又听到有一个保安说许某甲用酒杯打到我们的经理陈某某,接着我就和我们的几个保安员进去酒吧看个究竟。进去后就看见经理陈某某走上楼,又看到许某甲走出来找陈某某,许某甲得知刚才打的人是我们的经理后,就说一会去道歉,我们就继续上班了。过了一会后,符某就过来“A98”,就有一个保安对符某说刚才许某甲用酒杯打了经理陈某某,符某就和我们的保安员进去酒吧里面将许某甲叫出来,许某甲出来后他的朋友也跟着出来。符某和许某甲走出酒吧后就站在“A98”KTV大门处说话,我和我们上班的保安也一起站在大门处。我当时听见符某对许某甲说:“不要搞这样,那经理是符克辉的亲戚”,接着许某甲就叫我们保安不要靠近他们,我就闪到一旁,他们说什么我就听不清了。接着我就看见许某甲的一个朋友用手推了符冬明的肩膀一下,符冬明站在大门的地方就用脚踹许某甲那朋友的腹部一脚,紧接着“啊路”就上去用拳头也殴打许某甲那朋友的胸部一拳,被打的那人有点冲动的样子,我就上去劝拦,见状后,符振、符杰云、符杰武也一起上去殴打许某甲的那朋友,最后我也跟着上去用拳头殴打该男子的胸部两拳。我们一起殴打该男子一会后,该男子就朝外面跑出去,接着我们也一起走到大门外面的地方。我出去后就看见许某甲捂着头走来走去,同时还看见有一名男子坐在大门右侧的地方,但是我没有看见谁在外面打人,只看到符冬明很气愤的样子走来走去,外面的两名男子是谁打伤的我不清楚。我走到酒吧外面时看见许某甲,酒吧保安员符冬明、符某某及亚勇,还有一些我不认识的客人。符文豪的供述2013年4月17日22时50分许,当时我们A98KTV的保安聚在大门口商量事情,经理陈某某说有人在外场闹事,所以商量怎么解决。这时我听到一名保安说:“把他们拉出来问清楚。”当时我是站在保安旁边,音响很大声,没注意听他们具体商量了什么。随后看见这些保安就一起走到外场里面去找闹事的人,我就跟着这些保安后面,进去到外场后找到了那名闹事的人,然后我们保安将他带出来到A98KTV大门口处,由于A98KTV的音响很大声,我不知道这些保安和闹事的人说了什么,随后双方互相争吵起来,也不知道这些保安谁先动起手来推了一把闹事的人,接着这些保安一起就冲上去对着闹事的人殴打起来,我见状也跟着保安冲上去打闹事的人,我当时是用右拳头朝闹事的人脸部打过去,还用脚踢向闹事的人腿部,至于打了几下我忘记了。闹事的人被我们保安边打边向后退,之后闹事的人从我们保安中跑出来,直接跑向大门口外面,我们保安也跟着追了上去,我们保安追到大门口外面后没有找到那名闹事的人就停止了追赶。之后我准备取摩托车时,回头看见在面对A98KTV大门口左侧的水泥地板上保安又围着一名男子进行殴打,于是我冲上去帮忙,当时我也想参与殴打那名男子的,但是围着殴打那名男子的保安有很多,加上那名男子已经躺在了地上,我就没殴打那名男子,之后我驾驶着摩托车载着一名保安往九架岭方向驶去,我将摩托车开到南叉三角路口时那名保安下了车,我就驾驶着摩托车回叔叔符国忠家睡觉。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伤者符某乙头面部损伤为钝器伤,属重伤。(2)伤者符某甲面部、左眼和颈部及背腰部损伤为钝器伤;均属轻微伤。(3)伤者许某甲头部损伤为钝器伤;属轻微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位于白沙县牙叉镇A98Bar及南面,现场勘验检查时,在A98Bar走廊西南面2.8m处地板上发现一处滴落状血迹(编号为血迹1)。在血迹1西北面2.3米处地板上发现一处滴落状血迹(编号为血迹2,与A98Bar走廊西侧边缘相距3.8m).在血迹1南面2.4m处发现2块同一规格、有新鲜断裂痕迹的薄交合板和12节同一规格、有新鲜断裂痕迹的交合板块。这2块薄交合板大小分别为113cm*41cm*2cm(该板面上沾有一处可疑血迹)和31cm*22cm*2cm.附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一张:提取血变3份、薄交合析2块、交合板块12节。附现场方位示意图一张,照片一组。(2)指认现场笔录案发后,符冬明对在A98大门处殴打临高村男子、许某甲的地点以及捡砖块、木板的地点进行指认。符杰云对在A98迎宾台处殴打临高村男子的地点进行指认。符某某对在A98大门处殴打九架男子的地点进行指认。符就、符国伟对在A98一楼迎宾台处的地点进行指认。(3)辨认笔录辨认人符冬明均辨认不出被害人,同时也辨认不出当时欲持棍殴打许某甲时所持有的木棍。辨认人符杰云辨认不出被害人。符文豪辨认出符冬明、符国伟、符某乙、符某某、符杰云、符就就是2013年4月17晚在白沙县A98KTV大门处殴打他人的保安。辨认人符就辨认出符某某、符文豪、符杰云、符某乙、符杰武、符冬明就是和其一起在A98迎宾台处殴打一名客人后走出酒吧大门外面的男子。辨认人符国伟辨认出符冬明就是持长方形木条冲到大门右侧的地方打那名坐在地上的客人后背一棍,接着又冲到大门正前方用脚踹另外一名客人的腹部一脚的那身材较小的保安。辨认人符国伟辨认出符文豪就是2013年4月17日晚,伙同其故意伤害他人的“阿路”。符国伟辨认出符就以及“阿欧”就是符某某,“阿谷”就是符杰云,“阿定”就是符某乙。辨认人许某甲辨认出符就、符某、符冬明、符某乙、符杰云、符某某就是殴打自己的人。辨认人邓某某辨认出符某就是在2013年4月17日23时许指使他人殴打许某甲、符某甲、符某乙的男子。辨认人曹某辨认出符国伟就是在一楼迎宾台往二楼楼梯口处殴打符某甲的男子,当时符国伟用拳头殴打符某甲身上两拳。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冬明、符杰云结伙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冬明、符杰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符冬明在本案中对伤害三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虽然主动投案,但在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冬明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杰云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符杰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符冬明、符杰云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冬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被告人符杰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白浩审 判 员 丁 明人民陪审员 王大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符恩壮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