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2726民初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才某甲诉被告才某乙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麻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麻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曲麻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青27**民初第3号原告才某甲,女,出生于1994年6月14日。被告才某乙,男,出生于1993年12月14日。原告才某甲诉被告才某乙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玉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才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同居生活,同居时我父母给了我大小22头牛,1匹马价值七万元,当时他的父母说他们在我们一起生活后就会搬迁到县上生活,牧区的财产全部会有儿子才某乙掌管,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被告的父母夏天回县上,冬天就会回到牧区与我们一起生活,在这一起生活的两年中,我饱受煎熬,在家中没有地位可言,被告还经常听从他父母的教唆,经常殴打辱骂我,还多次把我赶出家门,致使我们夫妻关系持续恶化,迫于无奈我与被告于2015年4月决定分开,分财产时被告家里就只归还了14头牛,我认为这样的分配方法是不公平的,现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我的婚前财产22头牛及一匹马以及返还曾借去我父亲的钱65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均不属实,我于他同居,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也没有打骂过他,离家出走也是她自己的意愿,到2015年,原告向我提出要分居,我并不同意,我的父母也希望我们看在两个孩子的份上重归于好,可他执意要分居,我们也就同意了。原告于我共同生活时确实是带了22头牛及一匹马,其中有3头牛作为冬肉被宰,后来还卖了一头牛,还有3头牛病死了,一个牛犊被狼吃了,这些原告也都是知情的,她所说的那一匹马也是由他的父亲变卖后,将钱款给了我们,其中的1000元,也用于了生活消耗,望贵院查清事实,还我一个公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2013年在未办理结婚证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育有两个孩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分居,于2015年分居时被告方给了原告大小14头牛,因原告当时于被告同居生活之时有22头牛及一匹马,而分居后却只分得14头牛,对于这样的分割原告不能接受故诉至本院,被告认为,当时原告于他同居之时所携带的牛皆用于生活消耗,而所剩下的牛也都如数给了她,所以对于原告现在的返还财产的要求不能接受。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于2013年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同居生活,同居后原告所携带财产22头牛及一匹马,其中共有7头牛因各种原因而消耗,原被告分居时被告给付原告14头牛,还剩余1头牛未给付。原被告二人同居时协商两人单独生活,而后来却与原告母亲及家属一同生活,此期间所有的生活消耗均已原告的财产为主。故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十八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长女旦某由原告抚养,次女梅某由被告抚养。二、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中用于生活消耗的两头牛,每头牛作价贰仟伍佰(2500)元,两头牛共计伍仟(5000)元,此款于2016年7月1日前给付原告。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两份,上诉于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玉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巴丁昂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