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丛某某与李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尤杖子乡。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喀左县尤杖子乡。本院在执行丛某某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老民初字第号254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羿士俊 来源:百度搜索“”